实践中,有的地方把接受捐款数额作为考核相关社会救助团体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个别社会救助团体为了取得考核靠前名次,在考核工作中搞虚假捐款,对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遇到的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2024年12月,董某任A省B市某社会救助团体党组书记期间,为在A省某社会救助团体组织的2024年度工作考核中取得靠前名次,安排与其私交较好的B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B市某旅行社副总经理李某、朋友刘某和王某以捐款名义向B市某社会救助团体账户转款共计604万元。2025年1月,A省相关考核工作结束后,董某又将该604万元退还上述4人。2025年1月,B市某社会救助团体获得A省相关考核二等奖。
本案中,对于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的行为与借用管理 ……
